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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鉴于该减除费用标准涉及国家对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直接关系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全社会普遍关注,为进一步广泛听取包括广大工薪收入者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同意,全国人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5年9月27日在北京举行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举行听证会的公告发布后,社会反响热烈,公众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报名踊跃。到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截止时,共收到公众报名申请4982件。在全部有效报名申请中,赞成将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的占33%,认为应当高于1500元的占47%,认为应当低于1500元的占6%,对不属于本次听证事项范围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其他问题提出意见的占14%;来自东部省(市)的占45%,中部省(市)的占33%,西部省(区、市)的占22%;月工薪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占45%,1501元至3000元的占37%,3001元至5000元的占12%,5001元至10000元的占5%,10001元以上的占1%。
全国人律委、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听证会公告载明的“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工薪收入较高、较低的行业、职业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遴选出40人作为听证陈述人的候选人。26日召开预备会,听取各候选人的预备发言后,确定其中20人为陈述人,其余为旁听人。20名听证陈述人来自东、中、西部不同地区;有工人,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教师,研究员,律师,公务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有月工薪收入1500元以下的,也有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上、5000以上、10000元以上的。其中:赞成1500元减除费用标准的6人,认为应当高于1500元的12人,认为应当低于1500元的2人;持这三种不同观点的陈述人占全部公众陈述人的比例,与持这三种不同观点的申请人占全部申请人的比例大体相当。
3.12位公众陈述人和全国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的代表主张,减除费用标准应当高于1500元。公众陈述人中,3人建议为1600元,1人建议为1800元以上,7人建议为2000元以上,1人建议为3000元以上;全国总工会的代表建议为1600元至2000元;上海市财政局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的代表建议适当提高。他们提出的主要理由是:(1)目前生活费用较高地区的居民,以及一部分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收入者及其抚养人口所需的月基本生活费用支出,超出了1500元;(2)从改革发展和物价变动的趋势看,以1500元作为法定标准前瞻性不足,不利于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3)有些地方目前实际执行的减除标准已经超过1500元,虽其合法性不足但有合理性,不宜再拉回到1500元。
对减除费用标准持不同观点的陈述人都在听证会充分表达了各自的意见。从不同的角度看,这些意见各有一定的道理。其中多数陈述人主张,对1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再作适当提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时,就这个问题发言的多数常委委员也提出,建议将草案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再提高一些。我们研究认为,将草案规定的1500元减除费用标准再适当提高一些,更有利于满足一部分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工薪收入者本人及其扶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可以更好地解决对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问题;也可以更好地与改革发展和物价变动引起的基本生活费用增长趋势相适应,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建议请财政部等部门再作进一步的研究测算,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草案作进一步审议修改时,在财政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将草案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再适当提高一些。
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定为800元/月。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一是对外开放力度加大,来华投资和工作的外籍人员增加,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促进国际间平等合作,必须要实施个人所得税法;二是国内居民工资收入很低,月平均工资只有64元左右,所以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因此,800元/月的扣除额主要是根据外籍人员当时的基本生活支出水平确定的。1987年出台实施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将国内公民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并规定每月扣除标准为400元至460元。1993年10月,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重大改革,内外两套税制统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最终确定为800元/月。因此,个人所得税800元/月的扣除标准是从1994年开始正式实施的。
1.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测算: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年人均负担家庭消费支出为13718元,每月为1143元,具体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开支。从地区结构看,2004年东部地区城镇职工人均负担的家庭消费支出为1381元/月,中部地区为929元/月,西部地区为1012元/月。因此,选择1500元/月的扣除标准是考虑我国城镇居民总体生活水平并兼顾东西部地区情况而做出的均衡选择,可以较好地解决当前城镇居民生计费用扣除不足的问题,有利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今后,国家还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2.综合考虑税收政策效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始终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体现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政策精神。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00个城市、5.5万户的家计收入统计调查,2004年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和高收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642元、6024元,8166元、11051元和20102元,这些家庭就业者人均工薪收入分别为每月441元、729元、988元、1337元和2432元。按照现行的每月800元的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60%;扣除标准调整至每月1500元后,纳税比例将降至30%左右。纳税人数降低一半。工薪低于1500元的中低收入者将免于纳税,月收入分别为16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的,分别交税5元、25元、125元、400元和1325元,所缴税款占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3%、1.25%、4.17%、8%和13%,税负分别较原来降低91%、74%、39%、21%和10%。由此可见,此次扣除标准调整后,收入越低,减负越多;收入越高,减负越少。这种政策效应符合个人所得税立法宗旨,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分配的积极作用。
3.统筹兼顾财政承受能力。个人所得税收入目前实行中央和地方“”开分享比例。根据2004年数据测算,将扣除标准提高至1500元将减少财政收入200多亿元。我国目前各地区财政状况不均衡,东部地区财政实力强,中西部地区财政实力弱,因此,调整扣除标准还要兼顾各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需要说明的是,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中央财政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财力,全部都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具体花到职工工资发放补助、社会保障补助等基本支出项目。因此,扣除标准定得过高,造成财政减收过大,影响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也直接影响到部分地区的财政预算平衡。目前,我国财政正在向公共财政转型,财政支出向“三农”、社会保障、科学教育、公共卫生、社会公益等重点倾斜,因此,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发挥财政再分配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等,都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因各地工资收入水平和缴付比例不尽一致,按上述“四金”提取比例占工资总额的20%测算(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占工资总额的8%,医疗保险金占2%,失业保险金占1%,住房公积金占5%—12%),允许扣除额度一般在每月200元—500元之间。此外,我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除工薪所得外,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因此,工资所得扣除不是个人所得的全部扣除。如果把“四金”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综合计算,实际上总的扣除会大大地超过1500元/月扣除水平。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明确提出建立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基本设想是:根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对工资薪金等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实行综合征税;合理调整税率级距和税负水平,适当降低边际税率;统一、规范扣除标准,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逐步改善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于目前社会各界提出的个人所得税其他改革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综合论证,积极推进改革工作。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施行十二年了。十二年来,情况发生很大变化,但是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额,一直没有调整。这些年工资涨了不少,但物价也涨了很多。以前有些人不用缴税或者缴的税少,现在要缴税或者缴的税多了,社会上反映比较强烈。这次的草案,主要是解决反应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是对个别条款的修改。法律强调稳定性,但是法律中有些个别条款需要根据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修改这些个别条款,是为了和客观实际相符合。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额的规定,应当就是这种性质的条款。以后我们会随时关注有关情况的变化,还会及时地研究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建议。
起草草案,我们征求意见时,包括现在网上的评论,有些人提出来,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不理想,工薪阶层缴税的多,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还不够,也没有更多地考虑各个家庭的具体情况等等。这就涉及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问题。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以至建立完全的综合税制。实行这样的税制,就是把一个人的各种收入加在一起,然后再考虑各种具体情况,规定具体的扣除额,年终汇总计算纳税。有的家庭一个人有收入,有的夫妻两人都有收入;有的家庭有上学的子女,有的没有;有的家庭看病要花很多钱;还有的家庭父母生活在非常贫困的农村,等等。这些具体情况都需要考虑,并要有相应的规定。这样的税制比较合理,也更能发挥调节高收入的作用。但是实行这样的税制,征管上要求比较高,要求纳税人都要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税务局也要核实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另外,还要建立很多的配套制度,比如现金管理,银行和税务系统联网等。目前就实行这种税制,征收管理上还有困难。这个问题一直在研究。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还会继续研究,不断完善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修订实施以来,收入保持稳定快速增长,由1994年的73亿元增长到2004年的1737亿元,占税收收入比重也由1994年的1.6%上升至2004年的6.8%。个人所得税持续快速增长的原因:一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居民收入增长较快;二是1999年国家对储蓄存款利息恢复了征税;三是税务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了征管;四是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使收入呈跳跃式增长。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和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内容体现了“一松一紧”的政策。一方面,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减轻税负。为了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近年来,国家对农民减免了农业税,对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退役士兵就业、再就业给予了新的税收优惠,等等。这次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实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又一重要举措。另一方面,修订征管条款,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多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如:针对高收入行业和群体的特点,探索实施了对演出、广告市场、个人投资者等一系列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政策和制度办法,年年部署组织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专项检查,提出了以高收入者管理、全员全额管理和税源管理为重点的“四一三”工作思路,并积极组织落实。这次通过修订税法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和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可以将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强化对高收入者的征管。
一、工薪所得项目税款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占较大比例是正常的。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城镇居民,工薪阶层是城镇居民的主要社会群体,工资性收入是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工资收入占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75.92%,因此,工薪收入自然构成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其次,近年来职工工资增长较快,纳税人数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水涨船高。1998年,全国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7479元,2004年提高到了16024元,工薪所得纳税人次相应从1.09亿人次增加到2.6亿人次。再次,征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仅仅是个人工资单上的所得,而且还包括与个人任职、受雇有关的全部所得,如:股票期权收入、单位发放给个人的购房、购车补贴收入等。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1994年为44%,2002年至2004年分别为46%、52%、54%,这一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税源分布情况是吻合的。
二、对工薪所得征税也体现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工薪阶层,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群。工资收入有高有低,目前,年工资收入几十万甚至以百万元计的已不鲜见。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工资收入越高,税率就越高,相应纳税就越多。例如:2004年,全国年工资收入25万元以上的高工资收入者占工薪所得项目纳税人数的0.37%,缴纳的税款占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的10.8%,所纳税款是其人数的29倍。2004年,年工薪收入7.44万元以上的工薪收入者占工薪项目纳税人数的比例,北京市为10.5%、江苏省南京市为6.8%,而这些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占工薪项目税额的比例分别为52%和63.7%。2005年7至8月,广东省的广州市和佛山市年工薪收入超过120万元的纳税人,缴纳的工薪所得税就占79.6%。由此可以说明:工薪阶层中不乏高收入者,对工薪所得征税也实现了对一部分高收入者的调节。
三、个人所得税在突出调节收入功能的同时,也应发挥组织财政收入作用。我国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筹集部分财政收入用于为全体人民包括低收入者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是符合建设和谐社会要求的。如果只赋予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而否定其组织财政收入功能,不仅会影响国家对低收入者和地区的转移支付能力,从长远看,也难以真正发挥其调节高收入的作用。因此,不应将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只定位为少数高收入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这一决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低收入群体的关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拥护和欢迎。目前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定为1500元,这和原来的800元的起征标准相比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我们认为这一标准仍然偏低,建议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到1600至2000元。我们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这是广大职工的意愿。得知全国人大决定由全国总工会推荐一名代表在立法听证会上陈述意见和建议后,我们立即组织北京、广东、四川、山西、陕西等五个省和直辖市总工会立即着手以调查问卷和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征求当地职工的意见。根据对调查问卷的统计,仅有10%的职工认可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1500元,80%以上的职工则建议将起征点提高到2000至3000元。另外,据新浪网正在进行的一项专题调查,截止昨天中午,在参加投票的42.6万人中,约有65.08%的投票者认为减除费用标准应该定在1600至2000元,这和我们的调查是一致的。
四、应当合理考虑家庭的生活费用负担。1980年确定的800元费用扣除额标准,是参考当年一家三口每月所需的生活费,以及当时国外在华工作专家的薪资标准制定的。如果根据这一原则制定的话,即使以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4年全国城镇职工人均每月1134元的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标准计,最少也应该将扣除费用标准定在3000元以上。考虑到我国税收的实际情况以及不使税收大幅度下降,故根据大多数职工的意愿,建议将费用扣除额标准定在1600—2000元。
六、应当通过个税费用扣除的标准,保护中低消费者的利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数量激增,普通的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人的主体,这对于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超过了国际警戒线,平均消费能力偏弱,人均GDP世界排名偏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讲是不适宜的,而通过提高扣除额,可以对消费者的利益进行保护,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都是十分有利的。当然,提高个税费用扣除的标准,会给我国的税收带来一定的损失,但是这个损失主要可以通过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得以弥补。
第一,提高扣除标准,是适应国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虽经1993年、1999年两次修正,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扣除标准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如2004年全国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4年增长了67%,广东的每一就业者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已增加到每月1684元。从广东近几年居民基本生活支出实际看,执行800元的扣除标准偏低。因此,将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500元,符合广东全省平均基本生计支出的实际。
第二,提高扣除标准,是更好地实现个人所得税财政收入职能和调节分配职能统一的举措。一是从征税对象上看,将大大降低中低收入者的比重。据抽样调查,2005年8月份,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工薪收入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月薪在3000元以下的中低收入者占80%,已成为主要的纳税群体。把扣除费用标准提高到1500元后,中低收入者的纳税人数比重将降低到38%,降低42个百分点。二是从调节收入分配来看,将实现“两个提高”。即中高收入者纳税人比重将由20%提高到62%;中高收入者纳税额比重也将相应提高,改善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职能。三是从收入的影响程度看,为财政可承受的程度范围内。实施新扣除标准后,全国的财政收入将减少200亿元左右,占全国税收收入的0.8%。广东将减少20亿元左右,占广东税收收入的0.7%。均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第三,授予省一级政府20%幅度的提高调整权,是落实基本生计支出扣除原则的需要。个人所得税确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要保证基本生计支出的扣除。而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价水平、基本生计支出标准等方面悬殊很大。拟调整的扣除标准是全国城镇居民基本生计支出的平均数,无法真实地反映各地区之间客观实际的应该扣除的基本生计支出标准,使超出每月1500元基本生计标准的工薪人员,最基本的生计支出仍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税负的不公。
抽样调查显示,广州市2005年上半年商品房每平方米均价4350元,梅州市每平方米1046元,如果按一个家庭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商品房、分期付款15年计算,在广州市,每月的支出2959元,而在梅州市,每月只需712元,广州市是梅州市的4.2倍。又如子女上幼儿园和上小学,在广州市,每月的支出分别要600元和200元,梅州市只需100元和50元,以上两项支出,广州市分别是梅州市的6倍和4倍。这种现象在广东的珠江三角洲和粤北地区同样存在。对这个问题,近几年广东省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均反映强烈,要求人大实事求是地确定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从国际惯例来看,欧美国家也实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既然确定扣除标准以生计必须支出为基准,而生计支出又存在客观事实上的差距,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就应当充分考虑到这种差距,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真正贯彻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因此,建议授权省一级政府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在工资、薪金1500元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
一、可以满足个人基本生计。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是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确定,必须保障个人的基本生活支出,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从安徽情况看,目前城镇居民的衣、食、住房、交通、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日常生活支出为月人均1002元,1500元的费用扣除额可以满足个人基本生计支出。另外,加上可以税前扣除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四金”(我省为月人均220元),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实际扣除额超过1700元。
二、适应当前财政可承受能力。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从安徽情况看,2004年全省征收个人所得税18.1亿元,占同期地方税收入的11.85%,成为我省地方税收的支柱性税源。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提高至1500元后,年减收税约8.8亿元,占去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8.6%,占全省地方税总收入的5.8%。通过加强征管,可以弥补部分收入缺口,财力尚可承受。但若将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2000元,我省全年减收税款将超过12亿元,占去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6.8%;占全省地方税总收入的7.9%,对现有财力影响过大,通过其他手段很难弥补,届时财政预算可能难以平衡。
三、能有效调节不同收入群体税负。从安徽省情况看,目前月收入1500元以下者为低收入群体,1500—5000元为中收入群体,将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调整为1500元,低收入者将不再承担纳税义务;中等收入者税负也大大降低,承担的税负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很小。如月收入1600元者,缴纳税款5元,较原来下降90.9%,缴纳的税款仅占其收入的0.33%;月收入2000元者,缴纳税款25元,较原来下降73.68%,缴纳的税款仅占其收入的1.25%;月收入3000元者,缴纳税款125元,较原来下降39.02%,缴纳的税款仅占其收入的4.16%,这既不会对个人的生活产生过大影响,也有利于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
四、有利于培养和保持公民纳税意识。自1994年以来,经过广泛深入的税法普及,公民纳税意识有了明显提高。1995年,我省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仅46万;2004年发展到298万人,同比增长5.48倍,依法纳税已成为一部分公民的自觉行为,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税也越来越关注,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受到社会如此关注就是最好证明,这是社会的进步。但同时,由于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历史不长,加上长期受“非税”思想的影响,公民纳税意识仍较淡薄,良好的纳税环境尚待形成。我们认为,培养和提高公民纳税意识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基础。如果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高,纳税人数大量减少,使纳税成为少数人的事,这容易让一部分人产生“税收与我无关”的心理和想法,也将对现有的纳税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培养和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按1500元测算,我省工薪所得纳税人数可保持在70万人左右,约占全省在岗职工人数的18%;但若调整为2000元。工薪所得纳税人数约为26万人,仅占全省在岗职工的6.6%左右。
第一,坚持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全国统一,以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减除费用标准全国统一,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减除费用出现地区差异,富裕地区定得高,贫困地区定得低,不但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大不同地区,特别是东西部地区之间个人税后收入的差距,形成逆向税收调节。减除费用标准全国统一,有利于招进人才、留住人才,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因此减除费用标准坚持全国统一,对西部地区减少的财力应通过中央转移支付予以解决。
1.近年来我区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增幅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等西部省区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快速增长期。据统计,2004年,我区生产总值为2712.1亿元,比上年增长19.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809.3亿元,比上年增加49.6%。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支出分别比上年增长40.7%和27%,以上增速都高于全国水平。与此同时,我区城镇职工收入与支出也快速增长。2004年,我区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3324元,比上年增长18.1%,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四个百分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123元,比上年增长15.8%,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四点六个百分点。需要说明的是,近年来我区城镇职工收入增长幅度较大,但是由于职工工资收入基数低,仍未能从根本上改变职工收入偏低的状况。2004年,我区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70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123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299元,居全国第十四位。在收入增长的带动下,我区城镇职工消费支出也明显增长。2004年我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219元,比上年增长15%,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五个百分点。按人均负担率1.90计算,我区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985元/月,比上年增长15%,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四个百分点。特别是随着医疗、住房、教育改革的深入,我区城镇居民医疗保健、居住、教育文化方面的支出增长不断加快。
首先,我认为全国统一减除额是十分必要的。我们都知道个人所得税是以调节社会分配不公为主要目的的一个税种,其杠杆作用主要表现在调节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之间的分配问题,即调节穷人和富人之间的贫富差距,当然也调节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个人收入的贫富差距。如果全国各地执行不同的减除标准,高收入地区确定较高的减除额,低收入地区确定较低的减除额,势必造成欠发达地区按低标准多缴税,发达地区按高标准少缴税的局面,那么除了发达地区的居民将得到少交税的实惠以外,就全国而言存在的问题有:
(二)制约人才的流动和西部的发展。比如说一个工程师先后在上海和新疆工作,在上海时月薪3000元,到新疆工作时,新疆的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咬咬牙也给月薪3000元,而如果上海和新疆的个税减除额不一样,上海为3000元,新疆1500元,那么,意味着这个工程师在上海工作时不用纳税,到新疆工作反而要交近百元的税。众所周知,新疆的工作、生活条件不如上海,可实际所得却被减少,这是在鼓励专业人才服务新疆,还是在遏制?是否与党和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基本国策相违背呢?再比方说,一个演艺团体在发达地区演出后,又来到欠发达地区演出,由于交通、通讯、设施、条件的制约,演出成本显然比在发达地区时要高,而演出结束后,又因为欠发达地区个税减除额较低,要缴纳较多的税,欠发达地区本来就存在文化生活不丰富的问题,演出团体因为收入减少,更不愿意到欠发达地区表演,这能和国家努力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国策相一致吗?
也许还有人会提出,在高收入地区,生活水平较高,日常生活支出比在西部高,理应根据生活水平确定较高的减除额。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承认,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经济产业主要依靠的是能源和原材料的生产和输出,如石油、天然气、煤炭、棉花等,但是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一个事实,由于能源问题一直以来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经济发达地区长期享受着西部廉价的能源和原材料,而所生产的成品又以市场价格销售到西部,这不能不说,是目前东西部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发达地区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发展了经济,提高了自身生活水平之后,通过多纳点税,给社会一定的回报,平衡社会分配不公,使西部的低收入人群少纳点税,缩小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这难道不是体现一种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吗?
综上所述,全国统一减除额是十分必要的。统一减除额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实行全国统一,才能使中央财政有更大的力量支持中西部的发展,才能有助于缩小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贫富差距。减除额全国不统一,缩小贫富差距的目标,只会变成空谈,不但不能发挥个税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的杠杆作用,更使得人大所制定的法律,由于各自为政、标准不一,使法律的威信受到削弱、使社会的公平受到置疑、使东西部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使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受到影响。
通过提高减除额可以支持民生,藏富于民,让老百姓能够真正体验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实惠,使低收入者能够尽快跟上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而减除额提高至1500元,作为全国的统一标准是基本恰当的。虽然一些大都市的居民月生活支出已经超过了1500元,但是这样的大城市在中国只有十几个,对于全国650多个城市来说,1500元的人均月支出大部分居民还达不到,甚至有些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我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律师,长期服务于乌鲁木齐的贫弱群体,据统计,乌鲁木齐尚有4万多城市居民在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每月164元的情况下生活,还有近10万流动人口为生活奔波。我们这些月收入超过1500元的人,在能够满足日常生活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交点所得税,由政府统一支配,用于对贫弱群体的帮助呢?我想共同富裕、共同发展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需要。同时,减除额提的太高中央财政收入减少的较多,必然影响中央对经济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因此,将减除额提高至一个适当的位置才是理性的选择。
首先,这次起征点调整标志着我国在税法改革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很重要的税种,因为它涉及到所有有收入的公民的切身利益。800元的起征点是上世纪80年代的标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居民收入也大幅增长,在1993年统计的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仅为1%左右,这一数字到了2002年已升至52%左右。与此同时,在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减除费用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明显加重。个税起征点调整已势在必行。
此外,此次调查定为全国统一标准为1500元,取消之前的各地根据自身实际经济情况而浮动一定比例的规定,我个人认为是比较合理的,此举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统计、征收,便于国家统一管理。同时,任何税收制度改革、调整的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就是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性。据初步测算,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个人所得税一年要减少200亿。如果税收收入发生大幅减少,可能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长期看并不利于居民福利的提高。当然,全国各地经济情况差异很大,在欠发达地区,可能1500元可以保证生活质量很好,但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这样的收入可能只能勉强维持生计。对于发达地区的人来说,这次调整可能相对受益要小些,对此问题,我个人认为,各地可以在按照中央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出相应的优惠政策来补偿这部分差异。如适当增加纳税人的保险费、教育、购房、赡养老人等照顾纳税人特殊情况的单项扣除项目。就本人来说,我对调整到1500或1800不是特别关心,作为外来务工人员,户籍不在本地,但与本地人缴纳一样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能够享有更多的与户籍居民一样的权利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纳税是公民的一种法定义务,是必须承担的,自古以来都是这样。但是考虑现在社会发展的现状以及社会基层的收入情况,我国的税制应该增加激励机制。比如有些国家纳税人年轻时候交的税越多,退休以后按比例返回的越多,这样就等于自己给自己交养老金了。当然我国由于目前经济状况和各方面的原因,不能实行这样的制度,但应该增加激励机制。税收的基本原则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西方国家高税收,高福利的制度或许也有我国可以借鉴的地方。实际上,无论起征点是1500元还是2500元,在中国都会有人说太高了,也会有人说太低了,因为我国目前的城乡差距、中西部差距和贫富差距非常大,任何一个固定的起征点都不可能尽如人意。因此,更重要的是让低收入地区和低收入人群加快发展,搭上中国经济增长的快车。作为一位普通公民,我很荣幸能参加此次听证会,祝愿此次税法改革能尽快圆满结束。
一、该标准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1.应采用统一费用扣除标准。好的税制应是尽量简化的。个税费用采用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有利于地区间个人税后收入差距的缩小、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及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公平税收环境的创造。同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2.1500元标准是合理的并具有一定前瞻性。个税改革应立足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现状并服从于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为确保收入分配基本公平及社会大局稳定,工薪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幅度不宜太大。1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高于当前我国职工人均收入及生计费用。2004年人均月收入为1400元。据预测: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月均生计费用开支总额不到1200元,到2009年才将上升到1551.17元。另外,加上约为270元的“四金”优惠,1500元的标准实际相当于1500+270=1770元,因此该标准不但不低,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另据社会调查显示,67%的受调查者的费用扣除额意愿在1600元到2000元之间。因此,1500元的标准与纳税人所认同的标准基本一致,并与杭州、北京、广州等地现执行的实际标准接近。
二、该标准能确保财政收入稳定。个税收入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税源。目前我国税制结构正向以直接税为主的模式转变,个税的重要性迅速提高,目前已跃居第四大税种。2002至2004年,工薪所得税收占个税的比重平均为一半左右。专家测算个税费用扣除额调至1500元,将损失200亿元的财政收入,虽在可承受范围内,但考虑到目前我国财政状况仍不乐观,过高的费用扣除将不利于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增长,难以保证政府职能的正常执行。
四、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应循序渐进。1.我国的个税改革任重道远,需要多种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作保证。此次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仅仅是第一步,暂定为1500元是可行的。2.生计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要考虑到物价上涨、国民收入普遍增长等各种经济社会因素的变动情况,不应该也不可能一定几十年不变,所以暂定为1500元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3.建议:随着社会信用、个人信用制度及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个人收入的逐步透明化,征税程序与征管手段的规范,可以考虑在未来两三年内选择一个合适的时机,一次大幅调整到3000元或者更高,并保持数年稳定。
以经济较为发达、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较高的广州市和黑龙江省内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大庆市、最低的伊春市进行比较:今年上半年,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2691元/月,大庆市为1834元/月,而伊春市则只有499元/月,差距之悬殊显而易见。我们不能主张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居民在原本较低的收入水平的基础上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这就需要制定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我们的政策应该是努力缩小全国范围内的贫富差距,而不应着重于某一区域内部,更不能使这个差距进一步扩大。而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措施之一便是合理缩小收入差距。在各地减除费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往往出现的是这样的结果: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们要赚更多的钱才能最终获得等同于一个与自己具有相同工资性收入水平的发达地区居民的税后收入;或者说,在两者收入水平相一致的情况下,越是落后地区的居民,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越高。这样的政策必然起到限制落后地区居民收入增长的负面作用,极端化一些的表现形式是高收入的我们可以让他们得到的更多,而低收入的却是更多的索取,于理不通。
有观点认为,由于地方性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差异,适当增加发达地区的减除费用标准或适当降低欠发达地区的减除费用标准会更加趋于公平。但我们也应看到,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居民在收入水平上存在着较大差距,购买能力相对较低,因此,地区之间的消费结构存在明显的差距。在某些发达地区的消费方向朝着旅游、服务、私人汽车等方面快步发展的同时,部分落后地区的居民却仍在以满足生活基本需要为主的消费水平上缓步前进。我们谈到的“消费支出水平”中,是否真正包含了“生活水平”这一层面的意思呢?是否也应当注意到各地消费结构的差异呢?我们希望的是各地区在经济、居民生活水平上的协调发展,共同进步,而没有必要在一面促进经济发达地区居民的消费水平、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的同时,另一面却通过税收政策来阻碍经济欠发达地区消费水平的进步。
变换一下角度,从平均工作时间上看,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后,各地区具有相同工资性收入水平的个税纳税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数额是一致的。如果我们把这部相同数额的税款进一步换算成地区性的社会平均工作时间却产生了这样的结果:欠发达地区的平均小时报酬相对较低,因此居民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付出的平均工作时间必然要高于发达地区。从这一角度分析,应该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减除费用标准超过发达地区才更加合理。相反地,若要强制性规定欠发达地区的减除费用标准低于发达地区,是否更加有失公平?
我认为此次草案中将减除费用标准定位于1500元还是比较适宜的。以我所处的城市银川为例,根据《2004年银川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提供的数字,2004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5243元(1270元/月,宁夏则为1225元/月),由此可以看出以现在的800元减除标准加上应该免税的“四金”,即便是在宁夏这样一个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只要你有薪金收入,几乎就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以我个人为例,由于所处行业是被媒体称为“垄断行业”的石油天然气加工业,属于中国石油旗下的地区分公司。收入在本地处于中上游水平,现在每月上缴个人所得税额度都在100元以上,最高时可达300元以上。对于仅靠薪金收入的大部分人来说,这笔税金在一定程度上讲可以被称为“重负”,所以800元这个减除标准必须要向上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老百姓日常生活的需要。
但如果过大幅度提高此标准,会使国家和部分地区税收收入减少幅度较大,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建设速度,不利于社会发展。现在,相当部分媒体和“专家”在宣传中,都有比较过激的言辞,甚至有人提出16000元这样的数字,本人认为这样的言论是非常不符合实际和不负责任的。在现有情况下,如果大幅度提高费用减除标准,势必使公民的纳税意识更为淡漠,不利于提高全民素质,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是一种论点就是“照章纳税是傻瓜,偷税漏税最精明”。每个月拿到代扣税的数据单后,听到最多的声音就是埋怨,就是骂娘,我们的公民意识和纳税意识可见一斑。作为一个公民,依法纳税是我们的义务所在,也是我们社会责任的体现。虽然作为社会人我们都是实际纳税人,但最能触动我们每个人神经的莫过于个人所得税了。根据我从国家统计局网站上获得的数据计算,2004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口月平均工资在1326元左右,减掉“四金”所占比例,应税收入大概在1050元上下,如果将减除标准定在1500元/月,可以看出大多数城市的中低收入者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现有增长水平,这个标准至少可以适用至2009年以后与社会平均工资达到一致,所以这个标准可以说是不松不紧,比较适宜。如果将减除标准定得很高,毋庸讳言,我们每个人都会很高兴……因为我们不用上税了,可以少上税了。但如果把这根最能触动我们神经的线束之高阁,是不是就加剧了这种漠视公民权利,不履行公民义务的风气,对社会发展与进步又有何益处呢?所以我支持将减除标准定在1500元/月。
任何事情的改革与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现在我们大多数人把眼睛都盯住了减除标准不放,认为只要把标准定高了,许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我认为不然。其实在标准之上的税率问题,更应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虽然税率不属于今天的听证范围,但我认为它和减除标准息息相关。减除标准决定着我们上不上税,而税率决定我们上多少税的问题。所以我希望各位听证人能够在考虑提高减除标准的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税率和递进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在减除标准以上一个较大范围内实行较低税率,如在1500—3000元,即减除标准0—2000元的范围内实行3%甚至更低税率,这样才能使我们制定的新标准能够适应发展的需要,更能照顾到广大中低收入者,使我们的税收法规更为完善,更为广大老百姓所能接受。此外,我们应该加大各类高收入人群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真正让“纳税光荣”、“纳税人光荣”深入人心,让我们的社会向着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稳步迈进。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6024元(月均1336元),扣除用于储蓄的部分,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赡养系数1.9计算,城镇职工月均消费支出为1143元。再考虑住房、医疗、教育的开支210元左右,我国城镇每月人均消费支出约为1350元。新方案中提出的每月1500元费用扣除额,显然要高于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水平和职工月均基本消费支出水平。如果再加上有工作的配偶1500元扣除额,一个家庭3000元的免税收入,是能够保证个人及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这个费用扣除标准也是具有一定前瞻性空间的。
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财力还不宽裕,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发展很不平衡,不论是经济建设、公共事业发展,还是扶贫助困,政府都要花大量的钱,各方面的财力分配矛盾还十分突出。处理财力分配矛盾的基本原则性是:“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科学发展”。目前,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国家尤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新方案将每月扣除标准提高到1500元后,国家财政每年将减收约230亿元。政府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果进一步更大幅度地提高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将有可能超出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农业农民、下岗职工,以及对其他社会的转移支付保障能力。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各省市因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人均消费性支出、平均每个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存在明显的差距。如果将个税免征额定在1500元,那么就意味着经济发达地区的纳税人要为其所负担的部分消费性支出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这部分消费性支出只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的商品及服务性的基本支出,对这部分进行征税势必会影响到居民的基本生活质量。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如果对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也进行征税,这无疑会降低居民的生活质量,也会使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一种恶性循环。
同时,消费性支出只包括了居民商品、服务性日常生活支出,不包括购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如果对超过消费性支出部分的收入全部进行征税,会抑制居民在提高生活质量、寻求自身发展方面的支出。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不利于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国家经济发展。我认为个税免征额应以经济发达地区每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基数,并在此基数上给居民留有一定的改善生活质量、寻求自身发展的空间,以此来确定个税免征额。因此,我认为将个税免征额确定为每月2500元较为合理。
下面,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甲乙同在上海,2004年月收入都是4000元,甲是单身,其收入只需负担自己的消费性支出,即每月1052.58元,乙有小孩,其收入要负担自己和孩子的消费性支出,即每月2105.17元。那么,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收入进行征税,甲乙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是355.00元,甲乙的收入在扣除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缴纳的所得税后,甲剩余的收入有2592.42元,乙只有1539.83元,剩余可供乙用以改善生活质量部分的收入明显少于甲。因此,甲乙虽然收入相同,但生活质量是完全不同的。
费用扣除标准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标准的确定与公民基本人权具有密切关系。从平等权角度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调节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从而缩小其差距,促进平等权的实现。如果费用扣除标准订得过低,将使低收入者负税,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宗旨,不利于公民平等权的保障。从生存权角度而言,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必须要得到保障,对于属于最低生存条件范围的收入不能征税;如果扣除标准订得过低,势必会损及公民生存权的保障。从发展权角度而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发展权的倡导和保障应提上议事日程。就扣除标准而言,除了对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予以保障外,还应该考虑到公民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并享受相应发展成果所需要的费用。如果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低,显然不利于发展权的保障与实现。
一、为什么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减额。为什么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减额,大家都从最低消费支出水平的角度进行了论证。这是一个基本的理由。本人对这一问题作3个补充:(1)从宏观角度来看,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有利于直接提高工薪阶层的收入水平。而这一阶层的收入增长会很快转化为购买行为,有利于拉动国内的消费市场。提高国内市场的需求会抵消中国经济对国际市场的过度依赖并促进经济的长期发展,这对于国家的经济安全至关重要。(2)从微观的、效率的角度来看,维持一个较低的起征点必然会将许多低收入者纳入征税范围。对于低收入者的征税,众所周知,产出的税收收入少但政府投入的征税成本和企业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均高,导致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和浪费。举一个例子:假设一位职工的工资是1500元,按原扣税标准应缴个人所得税45元。但是,企业用于计算申报的人工成本,在征收中税务部门投入的审核工作的人工成本,稽查工作的人工成本都是相当高的。另外各项纸张等杂费的支出也相当可观,单是打印一份税单,当前使用的碳写复印纸税单成本在1.5元至2.5元之间。其他的纸张成本还未计算在内。如果从投入和产出比来看,国家对这部分低薪者征税并不划算。(3)由于各地对个税均有一些地方的调整,如果中央不主动作出新的规定必将削弱法律的权威和中央的权威。
二、如果提高扣减额,要提高到多少。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并不是越高越好。这当中有个度的问题。提高起征点的初衷是让低收入阶层减少税负。但是,从每个个体来看,实际上高收入者由于适用的税率高他从税改中获得的税收减少数量上是要高于低收入者的。我们做一个简单的比较:如果扣减额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一名月收入两千元的职工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45元左右;另外一名月收入在20000元的职工可以实际减少个税140元左右。而国家的税收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于对低收入者的补贴,如果税收改革过于激进伤害到了国家财政对低收入阶层的转移支付能力,那么实际上低收入阶层会成为税收改革的牺牲者。所以,改革的度就是不影响国家财政的支付能力。
那么国家财政有没有支付能力?根据有关报道,从原先800元的起征点到议案中提议的起征点1500元,有个初步的测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会减少200亿左右。这个数据对总盘子超过1700亿的个人所得税来看影响不大,所以应该有一定的支付能力。从公开的统计数据来看,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来自广州、深圳、北京等等经济发达地区,而这些地区实际上早就将个人所得税的扣减额提高到了1200、1500甚至更高。如果最终方案定在1500元,实际上对于目前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最高的广东省而言,不是减税而可能是增税。
如果按1500元的方案执行,实际的税收收入影响可能会低于200亿的测算数据。但1500元这方案执行中有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让广东省现在1600元的扣减金额降下来。硬要纳税人提高税负是很危险的一个决定。如果广东不降,那么只有两个选择:要么扣减额提高到1600元,要么允许各省市上下浮动。扣减额提高到1600元方案是不是可行?应该可行!上文分析过1500元的方案对国家财政而言是比较稳妥的方案,完全可以再提高一点。允许各省市上下浮动方案则是弊大于利。
(2)发达地区生活费高昂,所以扣减额应该比欠发达地区高。但是,更高的扣减额会吸引更多的人才去发达地区,那岂不是贫困地区更加贫困?这难道是我们制定政策的初衷吗?我们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如果要开发欠发达地区的业务,人才是个关键问题。但是调派人才,每个员工必然会碰到一个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举个例子,公司调广东的管理人员去西安,该员工在广州1600元的扣减额,到西安是800元的扣减额。为了开发中西部地区难道还要个人多上税?当然公司要补贴。接下来公司会发现一个事实:原来去欠发达地区拓展业务,很难说工资成本必然会降下来,甚至可能是工资成本增加。
个人所得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除保证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外,还体现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国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经济杠杆,其突出特点是利用法律手段来实现相对公正的收入二次分配,减少普通工薪收入阶层的税负。就立法的角度而言,工薪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的确定,涉及个人所得税法的税制设计原则,即个人所得税的设定主要是使大部分劳动者成为纳税人从而保证稳定的财政收入,还是主要针对高收入阶层征税从而达到收入调节和财富再分配的目的。我个人认为,我国的社会性质和税制结构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应当充分体现利用法律手段调整劳动分配制度、建立公正的分配体系、缩小贫富差距,而不应当主要表现为用税收手段积累社会财富,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减除标准,应当体现“少部分高收入者纳税,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需要纳税”的原则,即“劫富济贫”原则。我认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民本”思想应当是政府存在的基石;工资薪金收入的主体恰恰是基本的产业工人,工资薪金收入是其维持最低需求的保障,其最基本的用途是维持生命,保证基本的生存和繁衍。因此,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的确定应该体现对广大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救济,贯彻“少部分高收入者纳税,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需要纳税”的原则。
第三,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减除标准,应当以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为基础。工资薪金所得是城镇职工月收入的最主要的方面,从额度控制的角度上说基本上等同于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因此以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为基础来论证和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减除标准最具合理性。有一种观点认为,以城镇职工的月人均消费支出为基础来论证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额度具有合理性。我认为,这种观点不适当。首先,统计数据的人均消费支出应当只是直接消费支出,对人们因未来收入发展趋势的不确定性做出的消费准备(比如城镇职工因购买房屋、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等原因进行储蓄)没有量化计量,基础数据不够全面。其次,城镇职工的月人均消费支出只适宜论证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减除标准的绝对不合理性,即低于城镇职工的月人均消费支出的扣减额度由于其不能保证相对人的基本生存条件、无法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而不合理;但是,我们不能够推断出能够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求的扣减额度就一定是合理的。
第四,15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减除标准,不能够对应现阶段产业工人的收入水平,不能满足立法的长期需要,无法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期间内保证产业工人的最低需求;30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具有5—12年的合理稳定期间,基本能够保证法律的长期稳定和短期时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根据国家统计局2003年度统计数据分析测算,估计2005年度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为18068元,工资指数为1.1344;城镇职工人均消费支出为14530元,消费支出指数为1.0809。
比较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800元的减除费用额度,该标准是当年职工平均货币工资的2.85倍,但其仅仅经过了短短的12年时间,就远远落后于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职工收入水平,甚至低于城镇职工的月人均消费支出。考虑当时职工的收入水平较低、基数偏小,现在职工的收入水平较高、基数较大,可以适当降低预留发展空间,但也应当留有起码100%的发展余量,从而保证法律的合理连续和相对稳定。因此,我个人认为,工资薪金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应当以3000元左右为宜。换一个角度分析,以前述数据为基础并假定工资以及消费增长幅度平稳不变。可以测算出,30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将在5年左右低于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在12年左右低于城镇职工的月人均消费支出。也就是说30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具有5到12年的稳定期间,基本保证了法律的长期稳定和短期时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样测算,1500元的标准不具有相应的稳定期间,没有合理性。
一、关于前瞻性不足有三个比较来说明。1.1993年工资超过800元/月的只占1%,现今超过1500元/月工资的远不止30%的水平。与此对比,明显没有前瞻性。因个税法全面修订尚不成熟。2.消费支出。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去年为1143元(此为1500元减除费用的主要依据,表明有前瞻性)。主要说的是负担率的问题,1.91的负担率,在职工看来,是否实际?3.专家分析: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的分析,上世纪90年代的800元,按照当时的购买力和生活水平,应与现在的8000元相当(至于这点用什么标准词语表述我说不来),这也明显地表明了,没有前瞻性,而减除费用低。以上三项支持第一点前瞻性的问题。
二、费用调高,照顾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我是从煤炭企业来的,想说的是这部分人的实际情况,轧焦一线大部分是农民工,具体比例多大我没有资料。但可以肯定的是,这是一个实实在在存在又有一个较大的比例。他们实际生活水平的情况:一人上班负担三四口人的实际生活费用。照顾了这部分实际收入情况,也体现了这提高减除费用的根本目的。这群中低收入者,现在都实际生活在城市,但他们是一群城不城,乡不乡流浪群体,相对费用又在增大。让这样困难的群体负担更多的税负,说明税负确系偏高。如能提高扣除标准,减下来的税费将确确实实增加他们的收入。
在西部较发达城市重庆,每月1000元的生活支出是非常平常的。按每月1500元收入计算,去掉生活开支仅余500左右,而仅余的500元里面还有医疗、住房、子女上学,父母和自己的养老等将来必备的开支,与全国其他城市相同的是农民工在这里仍然处于社会底层,在生活成本相同的情况下,其他方面没有任何保证。因为在私营企业里面,企业主都没有为生产一线的职工购买任何福利方面的保险和发放其他方面的福利待遇,员工只能通过加强自己的劳动强度和延长劳动时间来提高自己的劳动收入。
目前在全国出生在60年代初至80年代初的农村居民,由于当时受农村贫穷和后来大学并轨的影响,而被迫走入社会的农民工,在全国普遍存在且占据相当大的群体,他们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矿山开采、工厂中的特殊岗位等高危、高风险行业,他们受生活所迫,在接到工作任务后,让自己超负荷的工作,每月收入也可以达到1500—2500元,但是他们的生活状况却令人心寒。据了解,他们吃的三餐大部分是以廉价蔬菜为主的,且大部分是在环境十分恶劣的情况下烹制。而他们的住宿是在又脏、又潮湿的工地,更不用说什么福利待遇;在与他们的简单交谈中发现,他们的情感生活非常单调,就是为家而工作。而大部分农民工希望自己的生活丰富多彩,且表示在有时间和经济允许的情况下,愿意参加社会活动。从上面调查中不难发现,农民工看似收入在增长,却过着艰苦的生活,而造成这个现状的根本原因就是农民工虽然在城里工作,但与城里的居民相比缺少劳动保障和家的感觉。因此在农民工利益无保障的情况下应当给予照顾,让他们更好的安居乐业。让这部分人减少社会压力,从而调动农民工的生活积极性,这也符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薄弱;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人口贫富悬殊距离加大。因此为防止不和谐元素出现,应该充分利用好这次个税改革的机会来进行宏观调控。因为农民工不仅是贫困地区农村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群体,所以可适当倾斜,这也符合国家重视“三农”的大政方针。同时个人所得税扣除额,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均GDP的增加在快速增长,希望本着以人为本,充分为着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将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提高到2000元。
国际通行的个税立法原则是: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公民是在确保其基本生活所需之外承担纳税义务。我国实行的是总收入减去固定扣除部分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办法,但在制度设计上,却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纳税人在赡养老人、子女抚养、教育负担、医疗保健、住房购置等方面的不同负担,目前的税收体系实际上已经对维持普通公民生计的部分基本费用进行征税。这些费用过去主要是由国家和各级政府来承担的,现在基本上全部转由个人承担,这样维持个人生计所需的基本费用就上升了,而此时“减除标准”如果不进行更大幅度的提高,那么个人的基本生活负担肯定会加重。修订后的“减除标准”要合理解决普通民众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现有条件下可行、有效的办法就是提高费用“减除标准”。
“减除标准”的确定要充分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使“减除标准”能够随物价因素的变化而调整。新的“减除标准”虽然提高幅度虽然不算小,但仍缺乏与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横向比较。2004年的CPI指数(物价指数)比1993年上涨了64.3%,普通民众的直接感受就是钱越来越不经花,实际购买力不增反降。由于个税“减除标准”的调整步伐滞后,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结构、居民收入状况、生活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致使个税由最初的只对富有人群征税发展到连民工都要征税,征税对象由少数高收入阶层迅速扩大到多数收入相对较低的普通民众,“税基”扩大太快。由于物价持续不断的上涨,作为普通民众主要理财方式的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已变成了负利率。在现有条件下,个税“减除标准”无法做到随物价因素的变化而调整,那么就应当把“减除标准”定得高一些。
确定“减除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考虑普通民众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起征点可以低一点,否则就应该高一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医疗、失业、教育、住房等改革虽然经历了较长时间,但并未达到完善的程度,普通民众在基本享受不到社会福利的同时开始承担沉重的负担。纳税人在教育、失业、就医、住房这几项主要的生活福利和服务方面,严重缺乏税收调节所带来的受惠感,在承受过高税负的情况下并没有得到更多的保障和福利。
综合考虑个人和国家利益,从前瞻性的角度来看,“减除标准”应该为2000元或以上。国家统计局数据资料显示,1994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为2851元,每一就业者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414元。800元的“减除标准”是人均月消费支出的1.93倍。2004年这两个数据分别为7182元和1143元,仍然按照1∶1.93的相同比例计算,则“减除标准”应为2206元,综合考虑不同层面的承受能力,则2000元是一个较为合理的标准。起草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说明时,明确提出“减除标准”要与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相适应,合理解决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
第一,1500元的扣除标准基本满足了当前的水平。1980年确定个税扣除标准800元时,我国城镇职工平均月工资在40元左右,800元的扣除标准在当时是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1993年月薪超过800元的纳税人占1%,2003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6000元,较23年前增长了15倍。1994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支出2851元,每一就业者负担的月消费支出414元,免税空间为386元(800元的扣除标准);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人均消费支出7182元,城镇职工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1143元,免税空间为357元(1500元的扣除标准),征税基数增加了约三倍,免税空间反而少了29元。
第三,居民消费结构的快速变化拉动了消费水平的快速增长。由于我国的福利保障制度不完善,居民的生老病死、住宅、教育消费等已经全部或部分实行了市场化运作,消费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拉动了居民消费水平的快速增长。据有关资料显示,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及其抚养、赡养人口平均每月花费在食品、衣着、家庭设备、医疗保健、通讯交通等方面的费用985元,加上住房贷款利息等,总额为1188元,到2009年将上升到1551元。快速增长的居民基本消费支出将面临再次缴纳个税的可能性。
一、个人用于生计的必要费用已经大幅度增加。这点在草案说明中也有了很详尽的解释。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1143元/月。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近几年来城镇居民平均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长,来京前,在媒体帮助下,我获得了一千多条信息,从中可以看出,现在的成年人,尤其是低收入群体供养人口很多,再加上用于上学、治病、住房等的费用,相当一部分家庭人均负担超过了每月1500元,且物价水平每年不断增长。因此,标准定为1500元偏低。
二、职工工资收入有了较大提高。1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收入有较大提高。1993年,在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2年已升至52%左右。按照国家统计局2005年8月的统计资料,全国城镇居民家庭平均人口为2.96人,每个家庭平均就业人口为1.51人,8月份人均收入为895.18元,那么可以得知城镇家庭中就业人口的收入:895.18*2.92/1.51=1754.79元。如果以1500元为减除费用标准,在某种意义上等于每个就业者都要交个人所得税,这违反个人所得税调整收入差距的根本目的。
二、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有助于降低征收成本。据美国国内收入局1992年年报统计,当年税收征收成本65亿美元,占税收收入总额11207亿美元的0.58%。新加坡的征收成本率为0.95%,澳大利亚为1.07%,日本为1.13%,英国为1.76%。而在我国,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测算,到上世纪末中国的税收成本率约为5%~8%。以上表明目前我国个税征收成本处于较高水平。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00亿元,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从绝对值来说,2000元比1500元提高了500元,无疑中减少了许多征税对象,从而节约了征收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税改的收入损失。
首先,统一标准的个税征收是减小贫富差距的迫切需要。最近十年来,我国个人收入差距不断加大,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5,按照社会及经济学原理,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0.4,就说明贫富差距较大,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就必须采取整套有效的应对及调节措施,以积极消除或减轻这种情况,而统一标准的个税调节无疑是这套利益均衡机制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个税征收就应是调节收入差距过大的工具,“劫富济贫”的工具,它就是一种让高收入者交税或者多交税、让低收入者不交税或者少交税的机制。因此,个税统一减除标准就能体现“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的立法精神,就能积极发挥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为了实现这些目的,个税减除标准就应实行全国统一。另外,对于超高收入者,在统一减费标准的情况下要通过制定合理的个税级距及提高税率的方式,调节他们超高的收入,实现公平的社会二次分配,通俗些说就是让此次税改中低收入者免交的税通过超高收入者多交的税补回来。
其次,减费标准统一是缩小地区经济差距、实现全社会公正公平的现实需要。个税征收应考虑地区经济的差距,但应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社会公正公平的大层面上考虑。具体如何考虑呢?如允许各省按不同标准进行浮动,是经济发达地区向上浮动、提高减费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向下浮动、维持较低减费标准吗?如这样,结果只能是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都承担同等的、甚至欠发达重于发达地区的个税负担,如果让欠发达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承担同等的个税负担,只会贫者愈贫、富者愈富,只会引发更多社会问题。
如果减费标准统一,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因收入高会多交税,表面上看,似乎对东部发达地区不公平,但实际上这正是公正公平原则的内在本质要求。除了前述的调节贫富差距的需要,还应站在历史角度看待公正公平这一本质要求。在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就给予了东部沿海地区不同于西部内陆地区的大量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的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使得东部地区能在较短的时间就迅速崛起,那么在改革开放二十余年,国家发出西部大开发号召的今天,利用税收再次调节人力和财力资源的流转,加速促进西部经济的发展就更是无可厚非的了。就像免除农业税对农业进行扶持一样,国家也可通过税收扶持西部,具体落实西部大开发的政策。
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对所有的工薪收入者来说,都是一件绝对的大好事。提高本身具有绝对的合理性,而具体标准的选择和确定则只具有相对的合理性。因为任何一个方案都只能满足部分民众的利益需求,而不可能满足所有民众的利益需求。上午史耀斌、刘炤司长和下午刘丽坚司长对1500元方案的解释和说明,应该说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保证调整方案顺利推行和政策操作的角度来考虑,我个人认为如果把费用标准提高到1600元可能更好。理由如下:
三、1600元是对既得利益的增量调整,其效果好于存量调整。我国目前各地实际执行的减除费用标准已经高低有所不同,如北京为1200元,广东的一些地方更是达到了1600元。这种局面的形成有一定的合理成分,但其合法性不足。这次的个税修正案,国家决定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实际上也是对一些地方的越权做法的否定。我本人非常同意这一方案。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使改革的方案与现实的局面相衔接?换句话讲,就是是否应承认既得利益。改革当然不可能不触动既得利益,但我认为,对既得利益采用增量调整的方法要好于存量调整的方法。1500元的方案实际上是对一部分既得利益的否定,是一种存量调整。因为对已经实行1600元标准的地区的纳税人来说,他们将面临因必须降低减除费用标准从而增加纳税负担的情况。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理论上应该是使所有的工薪纳税人都受益。如果改革的结果是一部分人降低了税负,另一部分人(包括相当部分的低薪纳税人)却增加了负担,特别是部分低收入者的负担,必然会引发他们的强烈不满。他们会问:为何其他地方的高薪收入者都减少了纳税,而我们这里低薪者却要增加纳税?太不公平!如果实行1600元的标准,使现有的纳税人至少不增加税负,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们对调整方案的不满。
一、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征税门槛)取决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确定减除费用标准数额应当有一个依据,这个依据就是个人所得税的法理。个人所得税的法理就是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目的即个人所得税功能所决定的扣除额决定原则。如果像1980年或1993年立法时那样将个人所得税定位为对高收入者甚至特高收入者的调节,减除费用标准应当定得很高,征税范围只能包括特别高的收入阶层,起码应当与针对外籍人士的4000元扣除额拉平,当时每月800元的扣除额,虽然叫做费用扣除但实际上不是费用扣除,是一个征税的门槛,当时每月生活费用达到800元的人很少。国家发展到今天,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相对普遍课征的税种,成为全国第四大税种和地方第二大税种,承担着重要的财政收入功能。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财政性税种,承担财政收入功能和一定调节作用,那么这样功能定位情况下,减除费用标准(综合费用扣除标准)应当回归其本来面目。
二、综合费用扣除是属于生计扣除范畴,就是从个人计税净收入中减除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费用。其作用,从税务行政讲,就是减少应纳税额微不足道或应纳税额低于征收费用的纳税人数目;从纳税人负担能力上讲,就是免除维持最低生活水准所需要的那部分所得的税收,让纳税人具有真实的纳税能力。减除费用标准(生计扣除数额)的确定,应当以纳入征税范围的收入阶层(即社会一般家庭)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础。而不能以职工平均工资或平均生活消费水平为基础。例如美国2004年单身申报的标准扣除全年为4850美元,但美国平均工资3—4万美元。
三、如何确定纳入征税范围的收入阶层(即社会一般家庭)的最低生活费用?以往立法只考虑城市居民。但是,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法不是城市居民所得税法,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个共和国中,农民也是主人。我们要从二元的立法、治国观念中解脱出来,真正体现和谐社会的要求和五个统筹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将农民考虑到立法实践中,将他们作为个人。那么,考虑中国目前最低生活费用,不能只在城市里找,应当考虑全国的情况。因此,研究中国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的出发点应当是一般农户(不是特困户或低收入户)的生活消费支出结合城市一般家庭(排除困难户和低收入户)的生活消费支出。再考虑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即既考虑财政收入,又作为收入调节手段)。具体计算时,可以按照《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分阶层〔分别农村和城市,分为最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中等偏下、中等、中等偏上、高收入、最高收入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乘以就业者(劳动力)平均赡养家庭成员数量(城市近似为2人、农村按3人),除以12,就可以得出每个阶层的减除费用标准。
我认为目前将减除费用标准定为800元,意味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范围包括城市中等收入以上家庭。排除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以下家庭和一般农户,广大纳税人均有纳税能力,符合公平原则;便于税制的进一步改革,逐步提高所得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减少税收对经济的干扰,同时有利于增加财政透明度。在目前各地实际减除标准高于800元情况下,为了减轻法律实施的难度,建议开始实行指数化,同时调整税率结构扩大5%这一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将5%的税率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从0—500元转变为0—4000元,废除对外籍人士的附加扣除,实现减除费用标准的内外并轨。这样多数人按5%税率课税,一方面纳税不心疼,不会因为减除费用标准的实际降低而增加过重的税收负担,一方面可便利源泉扣缴,节约征税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避免造成违法,各地擅自提高标准,不仅不受处罚,而且还受鼓励的现象发生。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调高个税减除费用标准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事实上,资格究竟能给低收入者带来多少好处呢?我举个例子,例如标准定为1500元,那么月收入900元,减免5元,月收入1000元仅仅减免10元钱。月收入1500可以减免45元,那这十元二十元的减免对低收入者能有多大帮助呢?对高收入者又能有多大的约束呢?谁从中获得的收益最大呢?那些收入低于800元的权利义务又由谁来维护呢?所以解决低收入者的根本之道还是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大家积极纳税,国家有钱了,经济上来了,大家收入也就上来了,我们要相信政府有能力解决这个问题。在这里我有个想法,就是调节贫富差距是不是也可以通过调节税率来完成,比如原来的800元减除后,500元以内征5%。我们是不是可以定在改为3%,或者更低?1000元—2000元是不是可以定在5%,切实维护低收入者利益。
三、有专家计算,如果执行1500元的标准,那么国家税收每年减少200亿元,有人认为,我国全年税收2.5万亿左右,完全可以承受这200亿元,对此,我不敢苟同。前不久我看到一篇报道,说我国高校国家一年计划投入4000亿元,而实际投入800亿元,你还能说我们国家不缺钱吗?即使这200亿元对国家来说真的不算什么,与其少交个10元20元的,还不如让国家用它来干点有意义的事情,比如说成立个教育基金,当然这只是假如。
如果建一个希望小学需要200万元,那这200亿元可以建一万个希望小学,我们“祖国的未来”就都可以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内读书;如果资助一个贫困大学生需要5万元,那么它可以解决40万个贫困大学生的上学问题,我们也不用在每年高考后看到那么多成绩优异,却因为家境贫困而无法圆自己大学梦的辛酸的报道;一年投入200亿元,十年就是2000亿元,十年育树,百年育人的道理我想大家都懂,当这批投入变成回报的时候,其发挥的效能定将成几何倍暴增,中华民族何愁不能崛起!
我刚参加工作的时候,月收入500多元,那时候我还不知道什么是个人所得税。后来在纳税一栏中出现了一元多钱,我当时想这点钱太少了吧。现在我每个月纳税在百元左右,随着纳税额的增长,不但没给我带来负担,反而消费能力照比十年前有很大提高,所以说,纳税额与个人收入是成正比的。我的梦想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全民收入的增长,有一天我的缴税额能是500元,1000元,到那时,就是我们伟大的祖国国富民强繁荣昌盛的时候。最后我坚信在中国的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奋斗下,那一天一定就会很快到来!
第一,我们这里所讲的计算扣除支出,应该考虑是基本的消费支出,而不是家庭的全部支出,这是第一点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第二,我们现在是个人扣除,而不是家庭扣除。如果以家庭扣除的话,如果每一家中有两个有工薪的线元,这就属于相当高的。第三,即便是一人的工薪,假如一个人是2000元,按照1600元的标准来计算的线元需要纳税,按照现在的个税扣除额500元计算的线%计算的线元的剩余。第四,我们现在这里讲的是工薪所得扣除,其实除了一般来讲,还有所谓的劳务所得扣除,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所得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从这里来讲,我们现在讲的是1600元,首先是考虑到公民的生存权问题,然后再兼顾了发展权的问题。所以我认为1600元是比较适宜的,不宜再提高。
我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应当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税。1500元的减除额不应该是个人月收入的计税标准,而应该是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税标准。例如一个四口之家上有老人下有孩子,配偶下岗,仅靠一个月收入2000元,人均收入500元。另一两口之家,夫妻各自收入1500元,共收入3000元,人均收入1500元。按减除额1500元计税,人均收入500元的第一家庭要纳税,而人均收入1500元的第二家庭则不用纳税。这是公平的吗?对于第一家庭2000元的收入全部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还捉襟见肘,如果再对他们课以所得税,无异于雪上加霜。随着社会的发展,普通公民已经开始承担医疗、教育、住房、失业等负担。在这种情况下,改革个税制度必须考虑普通公民即大多数工薪阶层的家庭负担问题。
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税对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例如一个职工月收入3000元,按1500元计税,没有赡养老人前需缴纳近百元的税,赡养老人后,则无需纳税。这一举措无疑能够鼓励赡养老人和抚养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鼓励公民履行赡养和抚养的义务。使赡养老人者在受到道德赞美的同时,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经济上的补助。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美满,才有社会的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需要从每个具体法律措施中得到体现。
显然,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居民生活存在很大差异,经济落后地区居民的消费性支出大部分是在食品方面,仍然处于保证温饱的阶段。以经济发达地区的每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基数确定统一的个税免征额,可以讲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基本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中等收入以上的人群及经济落后地区的高收入人群。这样既可以抑制高收入居民收入的过快增长,又可以给经济落后地区居民留有较大改善生活质量的空间,起到平衡地区经济差异的作用。因此,我认为全国应当制定统一的个税免征额。
第二,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比如我提出的从1500元提高至2000元。据测算,可能不一定准确,可能还要增加100多亿,总的算起来,2000元的扣除标准,大约能影响国家财政300亿左右。这300亿左右是什么样的概念呢?站在1700亿的盘子里,也就是20%左右。我们从1994年到2004年,个税的增幅是48%。如果去掉20%左右,个税每年仍然还会增长10%多。我想个税每年能够增长10%—20%的幅度,应当说是正常的,如果达到30%多、40%多,可能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第一,刚才很多人提到,西方国家所得税占很大比重的问题。西方国家所得税是主导税制,他们的收入,我没有查过。但是昨天的预备会上,很多提到占到60%以上。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导税制,我们的消费税占60%,所得税是辅助税。我们每个人买杯子、买水,在支出的时候,就已经交了一次税。而现在讨论的收入,就是再交一次税。所以从居民而言,不比西方国家的居民交税少。我要说的目的就是在我国个人调节税,还是应该作为不同收入人群收入调节的功能,这是主要的。
我下午的观点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一个公式,我认为免征额应该提到2000元。我想就众多材料当中有一封信,说明一下广东的案例。即“杨钦代表你好,我认为起征点应该是3000元,我现在的收入是税后大约3200元,在广州工作每月支出如下:房屋月租1500元,每天吃饭花费为(2.5+6+6)×30,生活用品和活动费用400元,每月用于过节所需费用200元,通信及网络费用200元,水电等费用150元,合计为3181元,属于“月光型”。从以上支出可以看出,我属于比较节约的用法,基本上很少考虑买新衣服和零食,如果遇到请假和迟到,还会被扣工资,如果遇到结婚和小孩满月还要准备红包。所以我建议起征点为3000元,请考虑我的观点。”我觉得这个案例,是众多案例当中说明地区还是有一定的区别。我就是想做一个说明。